《教育规划纲要》中提及的办学体制的基本精神,是与以往的政策目标相一致的,并且根据我国教育发展的新情况,赋予了新的内涵,特别是在实现目标的途径手段方面,有了比较具体的内容。让我们简要地回顾一下之前曾经颁布的几个重要法律和政策文件。1993年颁布的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》指出:“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,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、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。”“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,采取积极鼓励、大力发展、正确引导、加强管理的方针。”1999年颁布的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》指出:“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,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,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、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。”2002年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三条指出,“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,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。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、大力支持、正确引导、依法管理的方针。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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